按照《食品卫生法》认真做好食堂食品留样登记工作。
一、 幼儿、教工每日所有进口食品(除米饭以外)均需留样,留样量不得少于200克,时间48小时。
二、 留样盒上必须注明留日期。
三、 每天做好留样记录。
四、 如果发生事物中毒,不得销毁留样,以备查验。